《德阳市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》出台
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,近日,市政府出台了《德阳市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《办法》包括总则、预算下达、资金拨付、考核督促、附则等五章,共计十九条。
《办法》明确了支出预算执行的基本原则:一是按预算执行,不得擅自改变用途;二是按程序办理,不得越权执行预算;三是按进度拨款,不得超期拨付资金;四是优先保证人员经费、机构的正常运转和重点支出及时足额到位;五是市级部门是预算执行的实施责任主体,市财政局是预算执行的监管责任主体。
《办法》对预算编制启动时间,转移支付、预算批复、预算下达时限作了规定。要求严格控制部门支出预算追加事项,原则上6月1日前及11月1日后不受理各部门的预算追加申请。
《办法》强化了支出预算执行的考核督促,规定执行进度排名后10位或支出进度连续三次低于平均进度(或序时进度)的部门,需向市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。明确将部门预算支出执行进度、待批复预算分配进度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、中央省资金分配下达进度、市级追加资金分配下达进度纳入市级部门支出预算执行考核范围。考核结果由市财政局向市级部门通报,纳入市级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,并与下年度预算中相关经费的安排挂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