变革年代,立法应有超前意识

作者:阿计  时间:2012-09-20  来源:本站  次浏览 字号:[ ]

 

    6月下旬,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。除了着力解决已经暴露的现实问题外,修法草案还针对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、困难老人数量与日俱增、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等趋势,超前创设了家庭养老支持、老年监护、长期护理保障、老年宜居环境等制度,以提前作出顶层设计,赢取战略先机,这也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。 
    立法是否应当超前,不仅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是当下许多立法所面临的价值选择。传统法学观点认为,法律应当是一种保守的力量,设置的是最低限度的规则和秩序。这一立法戒条适用于法制成熟国家或许是恰当的,但在中国语境下,立法不仅需要解决现实问题,更需承担起推动国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。而现代化进程所带来的急骤变迁,导致法律衰老期正不断缩短,倘若不注入超前意识,不仅无法完成立法目标,其后果还会如美国法学家沃德金所言:“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争端,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加以依赖。”
    从1987年深圳市顶着“违宪”风险首次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,到“城乡同命不同价”的社会不公长期在制度层面坚挺,再到物权法对城市住宅“70年大限”如何续期、是否缴费语焉不详所带来的社会焦虑……诸如此类的立法滞后不胜枚举,拖了改革和公民权利的后腿。
    而回溯三十多年来的法制建设史,我们也不难发现“超前”与“保守”的激烈博弈。从计划经济拥趸为之抓狂的1986年破产法,到“恋权”乡镇干部为之跳脚的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(试行);从众多官员“想不通”的1989年行政诉讼法,到激起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意识形态大辩论的2007年物权法;从资本力量托“拖垮经济”之名对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要挟,到有关机关以“不利办案”为由对刑事诉讼法1996年、2012年两次修改的抵触……“过于超前”无不成为阻挡立法的堂皇盾牌,但倘若,立法者没有以“超前”的果敢和勇气冲破传统观念、利益集团等设置的路障,又何来由这些法律所引领的政治传统、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,公平正义、人权保护的历史进步,以及权利观念、公民意识的勃然觉醒?
    当然,超前立法并不意味着无度、盲目的超前,而是应当尊重基本的立法原则和技术。比如,应当对法律所指向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科学评估,既借鉴世界先进制度,又立足现实国情,设计出真正具有可操作性、可实现性的超前立法方案,以防止陷入立法乌托邦甚至是立法政绩工程的泥潭;再比如,立法的超前性应当更多体现于政府责任,而非加重公民义务。盖因法律作为服务公共利益、公民权利的制度产品,理应以保守主义善待个体公民,仅仅设置底线的义务要求,而以超前意识约束公共权力,不应固化其责任上限。
    当下,我国已进入以修法为特征的“后立法时代”,其核心任务便是改善诸多立法的滞后状态。而身处这个日新月异的改革、转型年代,为了节约频繁修法的高昂成本,尤其是为了避免“刚修完便滞后”的恶性循环,理应秉持超前立法意识,适度作出前瞻性、预期性的制度安排,以真正实现推动进步、维护正义、保障权利、规制权力等法律功能。而法律本身也将因此走向如德沃金所言的更高境界——“法律的观念是建设性的:它是阐释的精神,旨在使原则高于实践,以指明通往更美好的未来的最佳道路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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